吉林省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
时间:2014年08月29日点击:次
近日,吉林省政府出台了《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、《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》,下发了《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。吉林省把“四统一”作为政策核心,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:统一制度名称、统一政策标准、统一基金管理、统一信息系统。为满足吉林省城乡居民不同的需求,新政策统一了个人缴费、集体补助、政府补贴办法。将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,最低100元、最高2000元,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增设缴费档次。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,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。
建立多缴多得、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。个人缴费100元,政府补贴30元;个人缴费1000元,政府补贴120元;个人缴费2000元,政府补贴170元。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,每多缴一年,基础养老金加发5元。将原有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,统一管理,逐步推进基金省级管理。
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。为最大限度保障参保群众利益,《衔接办法》在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同时,还扩大了参保范围,明确了各类人群的参保办法。
对女性参保人员衔接时领取待遇年龄问题作出规定。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,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。以职工和个人身份交叉参保缴费,职工身份缴费年限长的,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;个人身份缴费年限长的,55周岁办理制度衔接。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,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被划入统筹基金的12%,可随同转移并作为待遇一次性发放。
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。政策遵循3个原则:一是公平性原则,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保险政策;二是流动性原则,实现进城落户农民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、可衔接;三是自愿性原则,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养老保险制度。进城落户农民包括在城镇落户、在城镇居住、在城镇就业的农民。在参保条件上,吉林省放开户籍限制,允许持有城镇居住证或暂住证的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,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。他们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,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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